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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阿忠学家具设计,月薪8000只是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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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武器维权 对抄袭家具设计说“不”

  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是山东家具行业为数不多的“山东名牌”之一。工厂位于潍坊高密市,占地2.6万平米,员工300余人,集实木家具的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家具企业,年产值5000余万。自2010年通过参加深圳国际家具展,企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渠道迅速膨胀,店面已经突破80家。而当年展会期间推出的木新语系列,在展会上引起了相当大的轰动。自2009年1月29日始,该系列产品已经申请并于2009年年底获得了63项外观技术专利。同时,公司不懈余力的引进最新的机械,通过生产革新,机械代替人工,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同时,在员工的培训上也是持续不断,通过不断的内部管理的提升,达到了控制生产成本的目标,在厂房及办公环境建设上,也不断提升,已经初具大企业的风范。

  随着家具行业的发展,同行间抄袭等现象等不断增多,那些外观专利产品经常会被其他家具企业抄袭,这一点,对于花费大量资金引进原创设计的山东家具企业而言记忆尤其深刻。2011年,南洋家具卖场中汇专卖店经销商无意中发现在同一商场B1-01展位展出的家具和中汇的部分产品一模一样。由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方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了对这场由经销商连带而引发的生产厂家未经专利方许可的模仿、抄袭并销售行为的法律维权,最终,山东中汇专利侵权诉讼案完胜,再次见证专利已成竞争新利器。

  而这次中汇家具外观专利案件的诉讼成功,给行业维权提供了多重借鉴,更是为行业再鸣一次警钟。即是:莫伸手,伸手比被捉!或许,官司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对于企业而言,维权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手段,希望,山东甚至全国家具那些以抄袭作为企业生存基础的家具企业引以为戒!

  【探访企业】

  《深圳家具》:申请专利保护的初衷?

  刘玉忠:我公司(2009年1月29日)申请专利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就是要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随意使用,丧失产品应有的价值。其二,及时申请专利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防止竞争对手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确保自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靠性。

  《深圳家具》:何时发现对方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刘玉忠:2011年2月,南洋家具卖场中汇专卖店经销商无意中发现在商场B1-01展位展出的家具和中汇的部分产品一模一样,于是立刻和中汇总部联系,我知道此事后,立刻派遣销售经理到现场核实,了解到B1-01展位经销商为万林波,是代理鞍山海城市四方台镇天达聚酯家俱厂的产品。这是一起严重的抄袭外观专利设计的行为。随后,我便立刻与青岛新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与2011年3月9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家具》: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费为500000元,是何种根据?

  刘玉忠:由于万林波销售的侵权家俱比我公司销售的同款家俱价格低廉,已经对我公司的销售和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仅公司调查到的六款产品,五款一模一样,可想而知,中汇公司遭遇了严重侵权,因为被告无研发费用,低价倾销对企业影响非常大,使我公司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深圳家具》:大家都说维权之路会很艰难,为何还要坚持?

  刘玉忠:确实,维权之路十分艰难,企业维权成本比较高,需要取证、立案、开庭、审理,一审之后有二审,二审之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又需要时间等等问题,造成了现在大家对维权之路的望而却步,但是中汇公司始终认为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人人都不维权,假冒产品满天飞,那么消费者还能够相信谁?而且只有坚定走维权道路,才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才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深圳家具》:对申请专利保护以及注重专利维权的认识?

  刘玉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许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是越来越重视。专利不仅是企业维护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还是企业打开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取可观经济效益的法宝,更是企业自我提升,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申请专利保护不仅是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社会、对家具市场、对消费者负责。在互相模仿、抄袭成风的行业里维持产品创新并不容易,专利产品是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产品必须要保持原创性,才能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潮流。没有保护机制,原创性很快就会被模仿者淹没,因此企业要把产品专利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目前,中汇公司已经获得国家授权产品专利63项。正是走过了曲折的维权之路,中汇公司十分注重专利保护意识,并不断倡导原创和创新精神。

  【律师连线】

  Q:家具申请专利保护要注意哪些?

  A: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应明确指出其申请保护的要部,如镂刻、雕花等,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因为,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Q:何谓侵权?

  A: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Q:销售商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享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A: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Q: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A: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

  59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Q:对专利产品进行局部修改是否构成侵权?

  A:这就涉及对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

  关于设计要部在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的作用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不论产品的其他部分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均应当认定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且设计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者虽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整体外观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外观的辨认,不应当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是否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是由两种产品的整体外观决定的,而是否构成设计要部取决于该外观设计与公知在先设计的区别亦即外观设计的独创性,并不取决于该设计部分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据的分量。如家具一类的大件产品,假设一个衣柜的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保护,其设计要部是门上的拉手,而被控侵权的衣柜只有拉手与其相同或相近似,其余部分完全不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进行整体观察时不致对两种衣柜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认定两种家具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一般而言,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

  Q:对于非法销售专利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以及生产商们,是否都可以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呢?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A:对于非法销售专利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以及生产商们,都可以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这就是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Q:关于赔偿数额

  A:侵权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定赔偿数额。例如,在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状告即墨市鹤山路南洋家具B1-01展位、海城市东四方台镇天达聚酯家俱厂,本案中,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音译,本院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家具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告王刚对被告家具厂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手记】

  家具专利之争:仿与“被仿”

  战“被仿”——拿起专利武器,维权!

  “在互联网时代,专利竞争会与网络创新一样出名。”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在今年年初曾作出这样的断语。2011年至2012年的今日,中国家具界关于专利维护的故事更是层出不穷。

  2011年,本报就苏州雅木诉讼墨派的专利官司进行了一个报道(详见《深圳家具》2012年3月刊)。后续,2012年3月广东三大家具展“打假”频现,更是掀起了全行业总动员,将“打假”进行到底的呼声与行为(详见《深圳家具》2012年4月刊)。2012年5月,更是传来山东中汇与山东南洋家具卖场B1-01展位经销商万林波、鞍山海城市四方台镇天达聚酯家俱厂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的胜诉。再次证明了专利竞争已经被众多家具企业提上日程并且在市场竞争中达到了击败对手、提升品牌战略的目的。

  所谓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种方式维权。

  综观中国家具业,因其进入门槛以及市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一些家具生产型企业投入了大量精力、财力开发出的拥有外观专利证书的产品和非专利产品上市不到半年就被大量的仿冒!甚而,会发现同一个家具卖场的竟争对手都在公然出售基本一样的产品(包括部分产品拥有外观专利证书的产品),给这些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刺激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近两年,随着专利意识的提升,众多拥有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的家具企业清醒过来,开始拿起专利武器进行维权,而且,在维护产品品牌形象的同时,也有力的给予那些未经专利授权的模仿、抄袭、销售行为以有力一击!

  可见,注重专利保护、专利证据保全,适当时机拿起专利维权这个武器参与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一种击败对手的有效手段!另外,一些他企业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4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以实力证明自己。

  防“被仿”——品牌、模式创新!

  2012年《深圳家具》报4月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3月家具展再起家具维权纠纷大战》专题中,就广东三大家具展现场“打假”踢馆现象给予深度报道。同时,《深圳家具》报特约评论员萧然先生的《根本之道——让设计不可抄袭》给予笔者很大启发。犹记得其间有一段关于如何摒弃或者是防止被模仿抄袭的建议,笔者深以为其应为家具行业深思的根本。

  萧然先生说:家具因为技术含量和家具行业进入门槛低等原因,加之人们对专利保护意识不甚很高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止被模仿、抄袭,根本之道在进行品牌和商业模式创新!这样才可以切实的让设计不可抄袭!

  当每年一届的米兰家具展,大家是否发现,现在的欧洲各大家具展,越来越没有东西可以“抄”了!难道这些在家具设计上如此领先的国度已经没有了创新设计?全然不是,而是西方的家具品牌与设计师们逐步建立了一种特别的设计体系,他们的设计不仅限于打造出一款美观实用的产品,还包含着产品置于整个空间中所营造的生活方式,甚至将产品本身蕴含的感觉与其品牌属性紧密相连,如此一来,产品本身就是这个品牌的形象,而一提到品牌便能让人们想象到其家具产品!

  不得不说,西方这种高超的设计手法,是将品牌属性与产品设计极好的融为了一体,其传达给消费者的首先是一种理念,继而用产品、环境来匹配这种理念,构成一体化而又独一无二的设计。我们假设,如果生产一件与宜家一模一样的产品,你的价格是否能和它一样低?就算更低,你又有什么样的渠道能很好的销售?就算建立了渠道,当你的品牌知名度还不够高,其能实现盈利么?是的,宜家用了一种产品设计+渠道建设+品牌打造的综合模式,让你抄袭时无从下手!

  或许,解决设计抄袭的问题或许并不在设计本身,当整个行业开始逐步觉醒,并逐步浮现出一些真正的消费者品牌时,我们便无需向今天这样闲谈设计抄袭了。

作者:家具设计课堂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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