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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设计中的功能与成本分析

关键词:家具设计;价值评价;功能;成本

以价值工程为基础来对家具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首先要对家具产品的功能与成本进行合理分析,特别是家具的功能。只有通过合理分析,整理好家具各种功能与成本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建立起相对客观的评价体系。

一、家具设计中的功能分析

功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不同领域功能所指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在工业技术、设计制造领域通常是指一种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职能,或者说能提供给人以某种功用或用途。不同的角度,功能可以被划分出多种不同的类型,比如,从满足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功能可以被划分成实用功能、外观功能和象征功能;从人类心理认知的角度出发,学者张乃仁则将功能分为实用功能、认知功能和审美功能。而我国国家标准认为,产品的功能应该被分为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整体功能和设计功能、标识功能和惯例功能。综合以上情况,产品的所有功能实际上都可以被归纳为两大类:物质性功能和精神性功能。物质性功能就是我通常所指的使用、实用、功用等客观性功能;精神性功能就是外观审美、品位象征等主观性功能。家具作为一类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将会越来越注重精神功能的提升。

1.家具的物质性功能

家具的物质性功能具有客观性和实在性。作为一种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家具总是要被人们这样或那样的实际使用,这种能够被人们实际使用的感受、功效与用途便是家具的物质性功能。物质性功能的概念过于宽泛,把握起来较为抽象和模糊。实际上,物质性功能概念的建立更多的是依赖于人们使用家具的各种直观感受,比如:有什么用?如何用?是否好用?等等,而这种使用感受实际上又受到多种物理因素的影响,比如:结构是否稳定、工艺是否精到等等。也就是说,家具的物质性功能可以从结构、工艺等角度进行阐释与体现,是合逻辑的。那么到底以几个角度来进行阐释会更显严谨呢?从国内学者的前期研究成果看,采用结构、材料、工艺三个角度的较多。我们认为,仅有这三个角度仍不够全面,还应加上“使用”这一角度,因为“使用”是人们对家具用途的直接感受和客观感受,这种感受也是“物质的”,加之使用与结构、材料、工艺在概念上也并不重叠,因此,把“使用”纳入阐释之列是合理之举。换句话说,使用与结构、材料和工艺共四个角度刚好可以完整涵盖家具物质性功能这一概念。

2.家具的精神性功能

对家具的精神性功能进行分析是一项值得探索的任务,挑战性很强。因为精神性功能具有主观的不确定性,把这种主观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客观的可确定性,首先需要逾越认识的障碍,也就是说,精神性功能可以由哪些角度来阐释和体现,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家具的精神性功能应该包括认知与审美,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家具的外观和品味等。综合国内前期研究,大部分学者认同从一般美学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家具的精神性功能可以从四个角度来阐释和体现,分别是认知、审美、品味(或文化)、服务。这四个角度具有逻辑层次性。认知是精神感觉的第一关,是家具通过视觉、触觉、听觉等途径给予人们的第一个信息刺激,形成人们的知觉印象,他告诉人们这个东西能做什么用?如何用?怎样用?认知结束后,接下来才是审美,这是更高一层的人的精神活动。这两层活动完成后,接下来就应该是更为软性的文化、品味、象征、内涵等给予人们的高级精神刺激,我们可以统称为品味,这三个都是家具产品给予人们的单向信息刺激。除了单向信息刺激外,家具产品背后的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后期服务等等,这些隐性内容也可以一并归为精神性功能要素,因为这些同样是构成家具产品整体形象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些要素我们可以统称为服务。由此可见,大多学者认为家具精神性功能可以由认知、审美、品位、服务四个角度来阐释是有一定道理的,直接以这四个角度来建立评价指标,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直接以认知、审美、品位、服务这四个角度来进行指标采集却面临很大困难,因为这四个角度所体现的含义非常抽象,彼此之间的界线也并不十分明确。比如认知与审美这两种心理活动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把他们单独区分出来,很多时候我们的认知伴随着审美,审美又常常包含了认知,甚至是品味。因此,我们在进行精神性功能分析时应该把持“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来进行,也就是说,我们应尽量把过于抽象的描述转换为具体的、有明确界限的描述,这便于我们后面的研究。我们知道,在认知、审美、品位、服务四个要素中,审美要素对精神性功能起决定性影响,权重非常大,即使是家具的认知功能往往也是通过审美功能中的造型来实现,因此,审美功能三大核心内容:造型、色彩、装饰完全且必须独立出来。相对于审美要素,服务、品牌、文化等软性要素的权重要小得多,它们都属于品味的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造型、色彩、装饰再加上品味共四个角度来代替先前的认知、审美、品位、服务。也就是说,造型、色彩、装饰、品味四个角度所包涵的子因素,实际上也完全涵盖了认知、审美、品位、服务四个角度所包涵的子因素,对造型、色彩、装饰、品味的评价实际上也是对认知、审美、品位、服务的评价。从实际操作的看,以造型、色彩、装饰、品味为角度进行数据采集要比以认知、审美、品位、服务进行数据采集方便得多,且区分度更明确。因此,家具的精神性功能以造型、色彩、装饰、品味为角度进行阐释与体现可行的,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

二、家具设计中的成本分析

成本是指为设计、生产、销售一定种类和数量产品所支付的费用总和。家具的设计成本是指家具企业在进行家具设计时,借助一定的虚拟制造技术,根据方案中预先规定的使用材料、生产工艺、运输管理技术等而估算出来的产品成本,它是一种事前成本,并不是实际成本,也可以说是一种预估成本。这种设计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生产制造的实际费用,因此,在家具进行方案设计时就考虑到成本的控制往往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来说家具的设计成本包括3个部分:材料选用成本、加工成型成本、运输管理成本。但是,设计成本终归不是实际所花费的总成本,在分析实际的总成本时,我们通常以家具产品从概念产生到销售完成的整个过程为依托来考察的。也就是说,家具产品的实际总成本是由开发成本、原料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销售成本五个部分组成。

三、家具设计评价体系构建思路

以价值工程为基础来构建家具设计评价体系,需要借助价值工程的表达公式:V=F/C;V为“价值”,F为功能,C为成本,同时,还需要把感性工学则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融入其中,以解决精神性功能的测评问题。整个评价体系分可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目标层,即设计价值的最终结果,对应价值工程的V;第二个层次是项目层,对应于价值工程的F、C要素。第三个层次是维度层,也就是具体从哪些角度、哪些方面来展开对家具产品的评价,第四个层次是指标层,是最具体的评价指标因子,总的来讲,第三层和第四层的构建则相对具有探索性,特别是第四层的构建。

参考文献:

[1]胡树华.产品创新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0.

[2]主云龙.家具设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

作者:谭魏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

作者:家具设计课堂 发布时间: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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