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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古隆案”相关资料之四——媒体报道

家具厂草率承诺 消费者执著维权
北京宣判一起“假一罚十”案件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单学泽、包中鹏两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包中鹏给付单学泽36.7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7日,消费者单学泽与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业主包中鹏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单学泽购买包中鹏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价值7.35万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2004年11月30日,包中鹏将上述家具送至单学泽家中并出具了7.35万元的发票。

  使用家具的过程中,单学泽对家具材质产生了怀疑。2005年4月1日,单学泽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木类必备条件”。

  因此,单学泽将包中鹏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包中鹏按合同“假一罚十”的约定赔偿73.5万元。

  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朝阳法院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涉案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鉴定结果为: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

  一审审理中,包中鹏辩称单学泽购买家具时,其已明确告知家具材质中有一部分不是红酸枝和伴有其他辅材。对此,包中鹏未能举出证据,单学泽亦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假一罚十”的约定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包中鹏销售给单学泽的全部家具均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的约定,包中鹏在合同中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单学泽因此取得“假一罚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包中鹏应当向单学泽履行赔偿义务;鉴于包中鹏所售家具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根据违约情节及程度,法院应酌情判定包中鹏赔偿数额。

  2006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包中鹏给付单学泽36.75万元违约金;驳回单学泽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单学泽、包中鹏均不服而提起上诉。

  单学泽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违约金问题,对方应赔偿73.5万元。

  包中鹏则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消。


编后余思


  和谐消费事关社会和谐

  近年来,围绕家具消费而发生的各式各样的纠纷一直频繁不断,很让人头痛。

  中国消费者协会透露,从协会建立的第一天起,消费者对家具的投诉就从未间断过。综合这些投诉,主要包括真假、质量、服务、污染、定金、期货等六大热点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经常吵得不可开交,疲惫不堪。

  同时,从有关媒体披露的家具消费纠纷中可以发现,消费者无理取闹者只占少数,理亏的大多数都是生产厂家。其中,生产厂家服务不周或草率许愿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

  本案生产厂家草率许愿引发纠纷的事实,无疑是上述现实的一个缩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负起责任,进一步整顿规范家具市场,努力实现消费者兴高采烈买单、生产厂家踏踏实实赚钱的和谐局面。

  因为,只有创造出这样的氛围,人民的生活水准才能实质性地提高,和谐社会才能全面实现。


  《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4日)






  





作者:家具设计课堂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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