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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红木》国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2017年12月21日在瑞士日内瓦(Geneva)发布第78号缔约方通知——

  关注:就有关黄檀属Dalbergia和赤道非洲三种鼓琴木(又名红贵宝、贵宝豆、古夷苏木、古夷布提、巴西花梨、大巴花)Guibourtia demeusei(德缪斯鼓琴木),G. pellegriniana(佩莱格里尼鼓琴木),G. tessmannii(特斯曼鼓琴木)在附录二内注释#15(annotation #15,Appendix II)的几项定义的暂时性解释。



上图:CITES公告原文

  中文如下:


  #15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叶、花、花粉、果实和种子;
  b) 每次装运量最大为10千克的非商业性出口;
  c) 交趾黄檀 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 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4约束;
  d) 源于并出口自墨西哥的黄檀属所有种Dalbergia spp. 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6约束。

  所有CITES缔约方在第69次常务委员会(SC69,于2017年11月底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上仍被要求使用注释#15中b段的有关定义来执行黄檀属Dalbergia和赤道非洲三种鼓琴木(又名红贵宝、古夷苏木、贵宝豆、古夷布提、巴西花梨、大巴花)Guibourtia demeusei(德缪斯鼓琴木),G. pellegriniana(佩莱格里尼鼓琴木),G. tessmannii(特斯曼鼓琴木)的履约。黄檀属和三种鼓琴木(古夷苏木)于2017年1月2日开始进入附录二管制范畴并附带注释#15,其中注释#15的暂时性定义自2016年第17届缔约方会后至2019年第18届缔约方会议(即将于2019年在斯里兰卡科伦坡举行的CoP18)之间有效。

  背景


  2. 自从黄檀属树种Dalbergia和三种鼓琴木Guibourtia demeusei,G. pellegriniana, G. tessmannii 进入附录二的管制生效以来,CITES秘书处和很多缔约方收到来自一些执行机构和个人的关于注释#15的疑问,这些包括了如何解释其b段落中的“非商业性(non-commercial)”、“出口(exports)”以及“每次装运量最大为10千克(total weight of 10 kg per shipment)”。

  3. 由于涉及黄檀属和三种鼓琴木(古夷苏木)贸易的各个国家对于附录二注释#15当中段落b有着显著不同的解释,因而给CITES管理机构、执行部门和一些木材样品使用者为履行公约带来了诸多困难。

  4. 鉴于以上情况,参考第17届缔约方会议(CoP17)有关11届缔约方会议21号决议的讨论会(Resolution Conf. 11.21)第8段内容:



上图:上述决议

  a)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C)在参考动物委员会(Animals Committee:AC)和植物委员会(Plants Committee:PC)的基础上,就“贸易各方对注释有不同解释并因此带来的履约困难”而对相关注释作了暂时性定义,并将这项暂时性定义收录于会议报告中以供各缔约方采纳;

  b)秘书处(Secretariat)将会对由常务委员会(SC)同意通过的任何有关注释中术语的暂行解释向缔约各方发布通知;

  5. 在和植物委员会(PC)进行评议及其通过其委任授权之后,常务委员会(SC)决定在第17届缔约方会议(CoP17)和第18届缔约方会议(CoP18)之间就注释#15中b段的术语暂时性定义解释如下,并遵照实施:

  对于术语“非商业性(non-commercial)”的解释是:


  跨境运送的物品(如乐器),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付费或非付费的展览、展示、竞赛(如用于临时展会);同时,物品的跨境移动不会导致其被销售并可以返回其原先所在保管地。


  ——跨境运送的物品(如某件乐器)被用于维修,并且确保物品所有人不变更,亦不产生物品的销售行为。被用于进行售后保证而退还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运输行为应被视为非商业性的运输。


  ——跨境运送的批量物品如被用于上述目的(如一批乐器被要求进行维修),其中的黄檀属Dalbergia和鼓琴木(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如单件轻于10千克,并最终会被分开的话,则符合豁免。


  ——用于展示、展览或者竞赛目的的租借物品(如乐器)。


  ——跨境运送的物品用于交易目的以及相应的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则应被视为商业性运输。

  对于术语“装运量为10千克(10kg per shipment)”的解释是


每次运输物品的单件木制品如来自为受管制物种范畴的黄檀属Dalbergia及鼓琴木(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则其被认为属于非商业性出口行为的上限是10千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是指单件木制品,因此如果是多件木制品,也并不是指多件总和上限为10千克,而是仍指单件上限是10千克。

  对于注释#15中b段术语解释权在交响乐团、音乐剧组和其他相似团体进行器件“合并运输(consolidated shipment)”的情形:


货柜内的跨境运输乐器,不管随行人员团队还是预先运送,都被认为是“合并运输(consolidated shipment)”,在这种情况下,黄檀属Dalbergia和鼓琴木(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的制品总共质量(重量)一般都会超过10千克(公斤),但是由于单件和相关器件的质量(重量)一般都不会超过10千克(公斤),所以可获得CITES豁免,不需要相关文件。但如果符合注释#15的黄檀属Dalbergia和鼓琴木(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的树种其单件器件的木材部分超过10千克者则需要CITES证书。需要澄清的是,这类“合并运输(consolidated shipment)”的乐器可获得CITES豁免权的范围仅限于单个进出口商及单个委托方。

  注释#15术语定义的暂时性解释的目的和适用时段

  

  6.这项暂时性定义的所有目的就是用于对注释#15中b段的术语解释,这种情况在过去CITES所管制的所有物种中所涉及的注释(annotation)、裁定或决议(Decision or Resolution)是没有先例的。


  7. 此项解释适用于第17届缔约方大会(CoP17)和18届缔约方大会(CoP18)时间段之间的各缔约方。

  在CITES许可和证明书方面,样本鉴定到种(Species)或属(Genus)的进一步指导性关注

  样本在CITES许可和证明书要求下应当尽可能鉴定到树种(如黑木黄檀Dalbergia melanoxylon,即东非黑黄檀)。当然,在缺少相关信息及特殊情况下,样本在CITES许可和证明书要求下可鉴定到属(如黄檀属Dalbergia spp. ),特别是公约前的制成品中含有相关样品的情况下参照第12届缔约方大会第3号决议段落14(per section XIV of Resolution Conf. 12.3(Rev. CoP17))。此外,当只能鉴定到属一级水平时,还应当在CITES证书中显示其中并不包含树种巴西黑黄檀Dalbergia nigra。


另据最新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GB/T 18107-2017《红木》将代替原《红木》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18107-2000),新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实施。

尽管在中国国内有关木材鉴定,特别是红木鉴定是否可以精确到树种的争论至今未结束,但根据本文前述的情况来看,CITES公约组织仍要求木材鉴定尽可能要精确到树种,因此新的中国《红木》国家标准在适用于木材鉴定方面是否应考虑这个要求还有待研究。

(责任编辑:红木家具圈 )

作者:家具设计课堂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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